案情简介:吸食毒品后驾车违章行驶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驾车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吸食毒品。当日23时许,陈某驾车行至上海市曲阳路、中山北二路时,遇公安人员设卡例行检查。陈某拒不接受检查,强行驾车闯卡逃逸,公安人员遂驾驶警车对其进行追截。陈某驾车连续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快速行驶、碰撞道路隔离栏,并剐倒一名行人,在逃至广灵二路近广纪路口时被追截的警车碰撞仍不停车,在撞碎一面包房玻璃墙后弃车逃跑。次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陈某吸食毒品后驾车违章行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吸食毒品后驾车违章行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表现为:(1) 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 以制、输坏血和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