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共享单车男子碾压男童,行为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据凤凰资讯网消息:近日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显示,6月3日下午3点40分,两名骑着“小黄车”的男子从背后将一名穿橘红色上衣的男孩撞倒,一名男子骑车直接从男孩腿上碾轧过去。两名男子随后骑车离开。随后,一名穿红色上衣的男孩赶来欲扶起被碾的男孩。这时,两名骑车男子折返回来,拳打脚踢被碾压的男孩,并推打红衣男孩。受伤男孩的父亲杜先生向记者介绍说,据孩子称,两名男子把共享单车锁在了附近的一间小饭馆门口,准备去吃饭。两个孩子看见单车已经上锁,便拿手机把车锁扫开准备骑走。“孩子刚要把车子推走,两个男的就出来要他们把车锁上,不让孩子用。”杜先生称,孩子就这样和两个男子理论了几句。“孩子拍下了两个男子的背影,要发给共享单车投诉平台。被他们发现后,追着孩子打。”该报道称,此说法未得到警方的证实。朝阳警方已于6月10日18时许,将嫌疑人刘某(21岁,黑龙江省人)、马某(21岁,黑龙江省人)抓获。二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6月10日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法律观点: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殴打他人,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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