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教师多次猥亵女高中生
新华网报道,6月12日凌晨,一名自称是金坛区第一中学的高三女学生发微博称,在高中上学时期曾遭到王某猥亵。当日下午2时许,一名自称是这位受害者父亲的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举报称,他早在今年3月份就了解到女儿遭王某猥亵一事,但考虑到女儿要高考没有去揭露。“也不是一次两次,为了孩子能够顺利高考,我们懦弱的选择忍气吞声!”该网友还附上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呼吁已受到伤害的学生、家长一起揭露此事。
记者14日下午联系到上述受害者父亲Y先生,他称自己就是上述网帖的发帖人,发帖后接到五六名类似受害人及其亲友电话。Y先生说,除自己报案外,还有4人也向当地警方报了案,其中一名报案人是2009年王某所在班级毕业生。记者向金坛区人民政府新闻办核实后得到消息,现共有5名报案人。金坛区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王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
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本案中,嫌疑人王某长期利用教师职位,对女高中生下手,猥亵学生,其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