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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潜逃 故意拖欠工资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

刑事案例          2017-06-15 阅读:44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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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民工工资潜逃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之后聘请了多名民工人场施工。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未支付。2011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克金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携妻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被告人胡克金聘请多名民工施工完工后,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3万余元,并在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乘机逃匿。被告人胡克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

被告人胡克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说法:故意拖欠工资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认定为犯罪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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