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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丰县“6·15”幼儿园附近发生爆炸,初步判定为刑事案件

刑事资讯     丁一元律师     2017-06-16 阅读: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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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丰县“6·15”幼儿园附近发生爆炸,初步判定为刑事案件

新华社报道称,6月15日16时48分,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创新幼儿园大门外东侧发生爆炸事件,截至当日23时,爆炸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公安部门初步判定此次事件为刑事案件。

事件发生后,省、市、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截至目前,受伤人员已全部在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救治;重症人员已陆续转至徐州市有关医院救治。省市派出专家到医院进行抢救。对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各项安抚工作同步进行。经核实,爆炸发生时,创新幼儿园尚未放学,该园无师生伤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走访、调取相关资料,此次事件初步判定为刑事案件,已初步锁定嫌疑人。公安部门正在组织精干力量全力侦查。

什么是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爆炸罪侵害的对象是本条所列举的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备,虽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坏的是特定的危险对象,所以应当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备罪处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申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论处。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对这种

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所发生的爆炸案件,在幼儿园附近发生,并且已经造成了8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如果符合爆炸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爆炸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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