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爆炸案嫌犯身亡当场身亡

记者16日从江苏丰县爆炸案处置指挥部获悉,备受关注的爆炸案已告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当场被炸身亡。15日16时48分,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发生一起爆炸,受伤人员在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接受救治,重症人员陆续转至徐州市有关医院救治,省市专门派出医疗专家44人,到相关医院指导抢救,并针对每位伤员情况分别制定救治方案,同时一对一派出医护人员进行心理疏导。截至16日14时,已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重伤人员中已有4人脱离生命危险。公安部工作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视频监控调取、物证检验和DNA比对等工作后查明,许某某,男,22岁,徐州市泉山区人。许某某因植物神经功能失调从某学校休学后,在案发地附近租住打工。在其租住房内发现留有自制爆炸装置材料,并在墙上多处留有“死”、“亡”、“灭”、“绝”等字迹。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植物神经紊乱,在医学上准确的名称是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俗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自主神经紊乱、神经症等,指一种只有症状表现,没有实质脏器损害的形式上的毛病。通常患者先出现自主神经兴奋:反复出现例如部位不定的疼痛、烧灼感、紧束感等这些没有特殊意义性的症状,这些患者个性往往特别关注自身的身体,性格相对固执。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