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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 正当防卫时防卫过当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2017-06-20 阅读:31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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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  

2009年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牟武与牟杰、李曾明、何有海、李建宗从广西玉林市一环东路V吧酒吧出来,到不远处的A3酒吧门口等候出租车。牟武与牟杰内急,想到A3酒吧内上卫生间,这时偶遇从A3酒吧K歌出来的被害人宁远飞和宁志伟、傅伟坚、黄海祥、宁坚、宁光健、宁远等10多个人。黄海祥发现了与其有积怨的牟杰后,持刀在A3酒吧门口守候。当牟杰出到酒吧门口时,黄海祥即持刀砍伤牟杰的头部、手部。牟杰跑开躲避。宁远飞与宁志伟、傅伟坚、宁坚、宁光健、宁远等10多个人手拿砖头、碑酒瓶等追打牟杰,但未追上,部分人返回A3酒吧。牟武见到牟杰被砍伤后,到A3酒吧内告知牟崇国,并与牟崇国及何有海、李建宗、李曾明在V吧附近的芙蓉国酒楼停车场找到牟杰。在牟武等人扶牟杰到公路边准备离开时,宁远飞与宁志伟、傅伟坚、宁坚、宁光健、宁远等人又拿砖头等赶来。牟崇国见状,上前拦住宁远飞等人并问要干什么,被其中一人用砖头打伤头部。牟武、牟杰、何有海、李建宗、李曾明见状,即与对方打起来。打斗中,牟武持一把随身携带的小刀胡乱挥舞,刺中宁远飞的腹部。宁远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傅伟坚被他人用刀刺破腹壁、肠、下腔静脉,宁志伟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后枕部。经法医鉴定,宁远飞系主动脉弓出血口处刺破致大出血休克而死亡;傅伟坚损伤程度为重伤;宁志伟、牟杰、牟崇国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判定:被告人牟武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牟武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牟武是为了使其本人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持刀将被害人宁远飞刺伤致死,其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处罚。牟武认罪好,且主动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牟武赔偿一万四千四百二十六元五角七分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文、邹伟新。

律师说法:正当防卫时防卫过当如何量刑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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