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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一女生游泳课溺亡,老师被指拒绝营救

刑事资讯     丁一元律师     2017-06-20 阅读: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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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一女生游泳课溺亡,老师被指拒绝营救

环球网报道称,中国药科大学位于南京,是目前南京所有高校中为数不多开设游泳课的学校,学生在入夏后的5周内上游泳课并进行考核。据药科大学学生介绍,学校规定,大一5米为及格,大二10米为及格,蹬壁距离也算,然而在6月16日,临近期末进行游泳课考核的一堂课上,上午11时许,一女生在学校游泳池发生溺水,尽管医院奋力抢救,但女生最终还是没能挺过来。关于此事,网上众说纷纭,有网友发微博称,在该女生在溺水挣扎过程中,老师拒绝营救。网友的说法,也让此事在网络上备受关注。有网友表示,在女生溺水身亡后,学校拒绝提供监控,并且质疑称,在场7名老师为何还会让学生溺水身亡。6月19日,中国药科大学发布官方微博称,溺水原因尚待警方确认。

什么是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征在于:(1)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2)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属于不作为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其二,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例如,警察对被追杀的公民具有救助义务。其三,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其四,

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本案中,在场的老师对于正在学习游泳的学生负有救助义务,这是老师的职业要求,也是老师对于特定空间(泳池)的事实上的支配地位所决定的,因此,倘若事件中的老师真的看见溺水而不实施救助的话,那么,老师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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