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任一个月便落马,却算不上“最短命”官员
法制晚报报道称,6月19日,据广东省纪委消息,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河源市原市长彭建文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1988年彭建文进入中山市建委、规划局工作,先后担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规划分局局长,中山市规划局副局长。1998年2月彭建文进入中山市政府工作,先后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山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等职务。2011年,彭建文调任河源市委副书记,市长。直至2017年5月10日,彭建文被免去河源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不再担任河源市市长职务。从中国经济网公开的人事履历来看,彭建文于5月转任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履新至今仅一个月时间。
与彭建文经历类似的短命官员不乏其人。在上任一个月左右就落马的还有河南焦作原常务副市长王宏景、潍坊安丘市国土资源局原党委书记薛涛、原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山西省新绛县原书记张登庆、江西省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原主任陈阳霞、浙江省军区原副政委郭正钢等人。其中王宏景被称作“最短命副市长”,从任职到落马前后不过40天时间。事实上,上述几人并非是最快落马的官员,此前湖北一新上任厅官,仅三天就被查。
什么是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将贪污贿赂罪归为一类,主要是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在于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一)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二)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本案中,被调查的落马官员一般都会触犯贪污贿赂类犯罪或者其他职务犯罪,对这种腐败行为,应当予以严惩。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