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捕癞蛤蟆被抓
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三名男子因捕获“癞蛤蟆”涉嫌非法狩猎,日前被当地警方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丰裕镇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在乡村路上遇见骑一辆摩托车的两名可疑人员。民警紧跟其后,最终警方在一断头路发现了被丢弃的摩托车,两名男子不见踪影,旁边停着一辆面包车。

民警随即对摩托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绑着的编织袋里有数百只“癞蛤蟆”。而在朱某的面包车上,也同样发现了数个装满“癞蛤蟆”的编织袋。
随后,警方依据线索找到骑摩托车的男子王某文、王某成,将他们和朱某三人一起移交给资阳市森林公安局。经查,摩托车上编织袋装有261只“癞蛤蟆”,面包车上有443只,共计700余只“癞蛤蟆”。

经鉴定,三名嫌疑人所捕获的“癞蛤蟆”为中华蟾蜍,且均为活体,是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动物主要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目前,朱某、王某文、王某成三人已被资阳警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非法狩猎三有动物或负刑责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
(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
(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
(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