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对女儿施暴虐待致死
被告人赵传宝与王某1于2003年结婚,此后生有被害人赵某1(2012年4月18日出生)等四个女儿。自2013年始,赵传宝与在浙江宁波结识的被告人钱鑫同居,并在未与王某1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和钱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居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恒公寓16幢502室,直至案发。钱鑫明知赵传宝已婚,仍与赵传宝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于2014年1月8日与赵传宝产下一女。
2015年8-9月,被告人赵传宝将被害人赵悦接到宁波市北仑区上述住处,与其及被告人钱鑫共同生活。此后,赵传宝从不照顾赵某1的生活,经常以打巴掌、打屁股、踢打、摔打等方式对赵某1施虐;钱鑫一天只给赵某1吃1-2顿饭,时常将赵某1长时间独自锁在家中,且常对赵某1进行殴打、体罚、吓唬。该二人在赵某1腹痛、被烫伤踩伤,以及牙齿被磕掉等情况发生时,从未带赵某1去就医。其中,2015年11-12月的一天晚上,赵传宝在醉酒状态下用带电的卷发棒殴打赵某1背部,致赵某1皮肤烫伤,伤痕明显。
2016年3月2日或3日晚上,赵传宝在与钱鑫争吵后,意图带走赵某1,后在赵某1哭闹时打了赵某1巴掌,还将赵某1提起来后用力甩出,致使赵某1狠狠撞上了电视机柜,大声嚎哭。3月4日赵某1开始多次呕吐,3月5日加剧,当晚,赵传宝仍以筷子敲头、扇巴掌等方式虐打赵某1;钱鑫因赵某1呕吐、喝马桶水打了赵某1两巴掌,用丝袜捆绑赵某1双手,脚踢赵某1膝盖,还以扎针的方式吓唬她。同住的钱鑫弟弟钱某1见赵某1身体状况已严重异常,建议赵传宝、钱鑫即带赵某1就医,但该二被告人不听。直至6日早晨,二被告人才感觉事态严重,将赵某1送去医院,但为时已晚,被害人赵某1因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十二指肠破裂,继发弥漫性腹膜炎,终致感染性休克,于就医前死亡。被害人赵某1尸体全身损伤分布部位广泛,损伤形态多样,且损伤程度及新旧程度不一,具有虐待伤的损伤特征。
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因被害人赵某1死亡遭受了相关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对被告人以虐待罪、重婚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传宝在家庭生活中,经常性对其女儿被害人赵某1施虐,情节恶劣;且在此期间故意损害赵某1身体健康,并致赵某1死亡,其上述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还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钱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钱鑫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被害人赵某1,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还明知被告人赵传宝有配偶,仍与该赵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亦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传宝故意伤害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传宝、钱鑫均犯有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赵传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钱鑫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虐待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