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银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发放贷款
2013年3月19日,任某某私自伪造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虚构宋某某经营的赤峰飞越工贸有限公司需要购买价值2000万元的保温材料的事实,以宋某某的名义向赤峰市红山区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申请办理1750万元的贷款,并将杨某某所有的朝阳康乐游泳培训学校的土地房产抵押给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受理该笔贷款业务后,担任该笔贷款业务的调查人邢凯、郝文辉,贷款审查人宋金锋以及贷款审批人赵海莉对该笔贷款的借款用途、申请资料等情况,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调查、审查和审批,致使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将1750万元贷款予以发放。经核实,这笔1750万元的贷款并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宋某某顶名贷款后由任某某用于偿还其欠郑某某的部分借款,至今这笔1750万元贷款未能收回。
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莉、邢凯、郝文辉、宋金锋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1750万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成立。
律师说法: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判、判几年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