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案”二审宣判,于欢防卫过当判五年
凤凰资讯报道称,2016年4月14日,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致4人受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
今天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为:原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辱母”情节具体情况,山东高院负责人回应称,网传“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欢、苏银霞均未证实听到或者看到“讨债人员在源大公司播放黄色录像”。
防卫过当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之所以要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因为防卫人对正当防卫中超出防卫适当必要限度的那部分结果已成为了一种新的犯罪,即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主观上有罪过性,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者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大陆法系,防卫过当到底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还是责任阻却事由存在争议。责任减少说认为,由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因此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也即具有违法性,但由于防卫过当是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人受到不法侵害这的心理压迫,因此不能给予强烈的非难。也就是说,防卫过当的违法性与一般犯罪的违法性没有区别,只是责任不同。如果彻底坚持责任减少说,那么,只要主观上的陷入紧急状态是事实,就可以减免刑罚;反之,如果以积极的意思造成过当结果,则不认为责任减少,即使存在紧迫的不法侵害,也不能减免刑罚。
违法减少说认为,防卫过当虽然不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但与一般的法益侵害行为不同,而是针对紧迫的不法侵害防卫正当的利益,因此,防卫过当的违法性就减少了。违法减少说虽然能说明对防卫过当的减轻处罚,但不能说明对防卫过当的免除处罚。违法责任减少说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不仅违法性减少了,而且责任也减少了,这就是刑罚的减免根据。
综上,无论是主张防卫过当属于责任阻却事由还是违法阻却事由,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以及我国目前实行的四要件理论,防卫过当应当是具有违法性,但是属于责任阻却事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山东高院在将于欢的行为定性为 防卫过当之后,对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于欢五年有期徒刑,有理有据,量刑适当。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