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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竟是由于发现保姆偷钱

刑事资讯     何显刚律师     2017-06-25 阅读: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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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竟是由于发现保姆偷钱

今日头条报道称,6月22日清晨5点,杭州城东高档小区蓝色钱江18楼一住户家中大火,女主人和三个孩子不幸殒命。该户保姆莫某晶因涉嫌放火罪已被上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莫某晶是通过上海一家中介公司找到的,工资为7500元一月,此前已经在林家工作近一年,相处状况良好。上个月,莫某晶还以买房子的名义向林先生一家借款10万元。据媒体报道,莫某晶染有赌瘾,曾欠下不少债务。

事情的起因是女主发现莫某偷表偷钱,想要解雇她。莫某怀恨在心,离开前还把宝宝们的金手镯等值钱物品带走。遂又想一个妙计,用“放火”的方式,掩盖偷盗的行为以表忠心,结果这场火灾,在封闭式的豪宅里成为了这个家庭最大的悲剧。最终女主和三个孩子从此离开了这个世界。

放火罪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

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例如,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般来说,具体危险犯在刑法分则中有诸如“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发生……危险”、“引起……危险”等字样加以明示。由于刑法明文规定,成立放火罪,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由于刑法明文规定,成立放火罪,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保姆莫某晶知偷钱被发现,可能会面临辞退的情形下,采用放火焚烧家具后自行离开的方式,致使四人死亡的惨剧,由于其放火的房子不是独栋独户,而是单元房,火势极有可能蔓延至小区内其他相邻房屋,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有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危险时,即可成立放火罪。因此,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非故意杀人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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