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百万公民信息
倒卖百万公民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数百万条,获利一万多元。央视网消息:去年6月,广西贺州市警方侦破一起非法获取数百万条公民信息进行售卖牟利的案件。2017年6月21日,广西贺州钟山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钟某宁通过QQ、网络检索方式非法获取公民银行信用报告、车主等公民信息一百多万条,用于广告推销及诈骗等非法用途。出售价格在每条1毛到3毛钱。

被告人钟某平是钟某宁的倒卖对象之一,据钟某平交代,他将买来的信息再次进行转手售卖,从中获取差价。而钟某平自己也从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用于售卖。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7月14日,钟某平大量售卖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数百万条,获利一万多元。今年6月21日下午,广西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对钟某平、钟某宁非法倒卖公民信息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钟某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钟某宁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二人非法所得资金依法没收和追缴,二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非法用途为广告推销及诈骗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了修改: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