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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涉嫌犯罪吗?

刑事案例     朱军     2017-06-26 阅读:34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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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诉张某某等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某某等应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79000元。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桓民初字第152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机器设备。因张某某等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5日,桓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在查封期限内,张某某擅自将查封设备内的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一台和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抵债给他人。桓台县人民法院责令张某某将该两台设备追回,张某某未追回。

(二)法院判决: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桓台县人民法院将张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将法院的查封财产擅自抵债,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评析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私自转移财产,而致使将来法院的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诉前、诉中或法院执行阶段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明知其所有的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一台和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已被法院查封,但其仍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其主观方面存在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因此,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旦自己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决不可私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该财产,否则,将会受到刑事追究。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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