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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开庭,七名被告受审

刑事资讯     丁一元律师     2017-06-27 阅读: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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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开庭,七名被告受审

中国新闻网报道称,2016年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对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文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郑贤聪、黄进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郑金锋、熊超、陈福地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提取赃款,均涉嫌诈骗罪;杜天禹非法出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今年6月23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经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非法获取徐玉玉个人信息,进而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取徐玉玉用于上大学的钱财9000余元,致使徐玉玉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在全国造成严重影响,对相关被告人应当予以严惩。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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