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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大厅停放尸体扰乱秩序,被判刑

刑事案例     朱军     2017-06-29 阅读:43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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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大厅停放尸体扰乱秩序,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的女儿自2016年1月6日起先后在山西省洪洞县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31日再次住入洪洞县人民医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同年4月1日17时许,其女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院急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主任汇报情况,该院副院长、医务科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时去病房了解情况,并与宋某某等死者亲属见面,建议先将死者尸体放置在太平间,之后根据规定协商相关事宜,宋某某等人不同意。该院立即将情况通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日19时50分许,该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副主任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告知宋某某等人先将死者尸体妥善安置,尽快恢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被宋某某等人拒绝。随后,宋某某及其子被告人宋某纠集亲属将死者尸体从病房推出,停放在医院急诊大厅内,又带领亲属将租赁的冷冻棺搬放到急诊大厅,将尸体放入冷冻棺内并设置灵堂,宋某某还将候诊座椅搬至冷冻棺旁摆放遗像、香案、祭品等物,造成急诊大厅秩序严重混乱。次日10时许,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主任再次与宋某某等人调解,仍无果。下午,公安人员接到洪洞县人民医院报警后当即赶到医院劝解宋某某等人,宋某某等不听劝阻。20时许,宋某某指使宋某与其一起将死者尸体从冷冻棺内抱出放在急诊大厅分诊台上,后又将尸体抱回冷冻棺内。同月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宋某某、宋某等人带离急诊大厅。
(二)裁判结果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纠集多人在医院急诊大厅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烧香祭拜数日,还将死者尸体摆放于分诊台,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宋某某、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某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律师评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 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刑法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医疗不是万能的,医学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无法阻止死亡,有时也难以延缓死亡。面对亲人医治无效死亡,死者亲属难免悲痛,但不能把愤怒和仇恨发泄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死者亲属即便认为医生治疗不当,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是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这样既于事无补,更是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权益。本案中,宋某某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是其选择了通过违法行为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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