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药毒害父亲,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人民网讯,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90后男子潘某华男子下药毒害父亲,与父亲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父亲酒里投放农药,欲毒死父亲,被父亲察觉出犯罪未遂。2017年6月27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被告人潘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11月21日中午,潘某华趁家中无人,将农药投放到父亲潘某平时装米酒的塑料瓶里,欲毒死潘某。当天,潘某干完活回家把塑料瓶里的米酒倒入碗里的时候,察觉酒水有异样而没有饮用,致使潘某华的犯罪未得逞。
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现场调查,潘某华当场承认投毒。
经法定程序鉴定,涉案的米酒样本以及农药样本的检材中均检出敌敌畏及甲氰菊酯;潘某华案发时和目前的表现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潘某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华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华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潘某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潘某华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什么是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自首对犯罪的量刑影响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