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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案例          2017-06-30 阅读:45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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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秀荣自2013年9月25日担任蒙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科长,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全市医疗卫生、学校卫生、放射性卫生、传染病防治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申报资料审查和现场卫生审查;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被告人刘秀荣在任期间,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蒙自市富康路35号的仁济门诊存在非法医疗广告、不按期进行校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工作等问题后,于2014年5月9日、6月4日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但之后未对该诊所进行跟踪检查,既未监督仁济门诊负责人落实整改,又未依照规定对仁济门诊进行处罚。至2014年9月,王某3(已判刑)以该仁济门诊原有房屋、药品、器械、门诊设施为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向蒙自市卫生局申请设立了人济门诊,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租借给无医师执业资格的游某(已判处)在该诊所非法行医。2014年12月9日,刘秀荣等人针对仁济门诊下发培训通知时才发现原来的仁济门诊已注销,已更名为人济门诊。例行监督检查后,刘秀荣未对人济门诊依然存在的非法医疗广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工作等问题仍然不及时进行监督整改和处罚,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游某得以持续非法行医。2015年4月15日,因游某非法行医导致被害人冯某就诊时过敏性休克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刘秀荣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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