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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贪污受审1年未宣判 曲婉婷微博发声相信法律

刑事资讯          2017-07-03 阅读:26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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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贪污检方建议死刑至今未宣判

据《新京报》2016年7月22日报道,张明杰,原任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4年9月下旬被拘押,接受纪检机关调查。2016年7月19日、20日,张明杰与同案被告王绍玉一起,在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检方最终以涉案3.5亿余元的张明杰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以及拒不认罪等为由,建议判处张明杰死刑。而辩方律师则以证人与张明杰有利害关系,检方查案时出现不规范行为,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界定模糊为由,认为张明杰无罪。最终,审判长宣布休庭,对该案择期宣判。时隔一年,张明杰一案仍未宣判。据观察者网查询,自母亲受审后,关于曲婉婷的消息寥寥无几。她本人也鲜少发声,最近一次还是去年7月27日的一条微博。母亲受审前夕,她还分享了一首为母亲所写的新歌《最好的安排》。如今一年过去,7月1日,曲婉婷发微博称没有最后审判说明法院对案子慎重,对辩方意见重视,“这让我对中国的法律进步更有信心,使我对中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更有信心”。最后,她还说,相信法院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可以知道:

(1)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①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②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③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⑤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②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③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⑤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①多次索贿的;

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③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 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并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若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一定会被判处死刑么?

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此,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以及认罪态度的不同,是不一定必须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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