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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嫌犯昨日聆讯拒认罪,取保候审请求被拒

刑事资讯     何显刚律师     2017-07-04 阅读: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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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嫌犯昨日聆讯拒认罪,取保候审请求被拒

中国新闻网报道称,等待了20多天后,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中国女学者章莹颖失踪案终于告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于当地时间6月30日宣布,已经逮捕了绑架章莹颖的男子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调查取证后,美国联邦调查局6月14日将失踪案定性为绑架,并悬赏1万美元寻找章莹颖下落。

此后多日,案件一直没有显著进展。直到6月27日,FBI才声明已定位涉事的黑色车辆。与此同时,FBI早在6月15日就锁定了重大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于29日监听到他承认绑架章莹颖的事实,遂对其进行逮捕,案件至此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美国司法部门在伊利诺伊州地区法院对嫌犯克里斯滕森进行了第一次聆讯。克里斯滕森在聆讯时再度否认绑架章莹颖的指控。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准予对嫌犯进行取保候审,因此克里斯腾森会继续被联邦执法机关所控制。下一次开庭时间是7月5日。

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是什么呢?

目前的美国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全美联邦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就象各州在对犯罪的界定上存在差异一样,各州在贯彻执行刑事实体法的程序上也存在差别。本文拟主要介绍目前在大多数的州通行的程序和大多数的州通用的刑事诉讼术语。

1、犯罪的事实(Commission of the Crime):即有犯罪行为发生。

2、逮捕前的调查(Pre_arrest Investigation):一旦警察接到与可能的犯罪有关的信息,然后他们将决定:(1)犯罪是否实际上已经发生,(2)如果犯罪已经发生,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某个特定的人实施了犯罪以合理地将其逮捕。最通常的程序是警察的现场目击,对证人的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即使是在严重的重罪案件中,诸如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等程序、电话监听、监视、和对证据的科学技术鉴定等在所有的调查中所占的百分比也是很小的。

3、逮捕(The Arrest):逮捕是指——出于对某个人犯罪的指控之目的而将其关押的行为,这通常包括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控制的行为,出于首先将犯罪嫌疑人转移至警察机关的关押场所然后讯问对其有关重罪的指控,在没有立即逮捕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时,警察首先向法庭申请一个命令,通常被称为逮捕许可证(令状)——可以以之授权警察执行逮捕行为,逮捕令状由治安法官签发,且在大多数的重罪案件中在签发逮捕令之前要求警察提供相应的首先证明,然而,警察经常在他们认为有足够的理由可以合法地证明某人有罪时在没有逮捕令时也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这种逮捕被称之为无证逮捕。

4、登记(Booking):被逮捕者一到警察机关(尤其指警察机关的关押场所),他将被登记建档。

5、逮捕后的调查(Post_arrest Investigation)

6、确定指控的罪名(The Desition to Charge):有时在对被逮捕人进行登记和将其提交到治安法官面前之间,将首先由警察、然后由检察官来确定对被逮捕人提出起诉的罪名,这种审查确定程序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差异十分巨大,在诉讼参与人和他们采用的标准上,通常由一份逮捕报告开始(有逮捕官员填写完成),在一些地方这一报告必须在对被逮捕人登记之前完成,然而其他一些多方则只要求警察在当天轮班之前准备好。

假如更高级别的警官同意了指控,紧接着就是将该案提交给检察官办公室,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公诉律师)检察官通常直到被逮捕人被送到治安法官面前后才去审查案卷,而在另外的一些司法管辖区,警察在未征得检察官同意的情形下就已经准备好了起诉书,在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检察官在被逮捕人在治安法官面前首次接受聆讯前便会去审查案卷。

7、提出控告书(Filing the Complaint):。控告书控告被逮捕的人犯有某罪,这一控告书的提交使被逮捕者成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在大多数的重罪案件中,最初的控告文件是控诉书,也就是最初在被逮捕人第一次被提交到治安法官面前时交给治安法官的那一份,在这一程序的后面阶段,一份起诉书或控诉书将代替控告书作为控告文件,控告书通常陈述事实宣称被指控人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犯有特定的行为,构成对某一特定的刑事法律的违反。控告书必须由控告人签名,宣誓他相信在控告书中陈述的事实属实。

8、治安法官对控告书的审查(Magistrate Review of the Complaint):虽然控告书是被提交给治安法庭,但治安法庭没有权力对重罪案件进行审判。他的职能仅仅是在将重罪案件移交给一个有普通管辖权的法庭之前进行一些预备性的工作(即通常意义上的预审)这些任务中的首要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法律基础以支持逮捕和羁押被告人。

9、初次聆讯(The first Appearence):在控告书被审阅和存档后,被控告人就被从羁押场所带出来送到治安法官面前。被告人的这一次初次聆讯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紧接着的一个重要步骤,它通常被简单地描述成“初次聆讯”,但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这也被称为最初到庭或在传唤后初次到庭。几乎所有的州都要求被逮捕的人将毫不迟延地被送到治安法官面前,在大部分的地区,这些时间被延误的原因主要在于被逮捕人的登记、运送转移、审核控告决定、准备控告书,以及其他一些预备性事务。治安法官在初次聆讯中发挥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决定被告人从羁押场所释放,等待即将到来的审判的条件。这一功能通常也就称为取保,通俗地说,取保就是一个被告不得不存入个人财产到法院以取得从羁押场所的释放,该财产的作用就在于确保被告人在审判时到庭。

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

11、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大陪审团的功能和预审程序一样,是筛选出那些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停止继续指控。

12、提交起诉书或控告书(Filling of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13、对控诉书或起诉书的初审(Arraignment on th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在起诉书或控诉书被提交给审判法庭不久,法庭就将传讯(提审)被告人。初审通过简单的步骤就为了达到两个目的:(1)、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罪名(to inform the defendant of the specific charge)、(2)、允许其对所指控的罪名做出无罪、有罪的答辩或不答辩。

14、审前程序(pre-trial Procedure)

15、审判(The trial)

16、判决(sentencing)

17、上诉和间接抗诉(Appeal and Collateral Attacks)

18、缓刑和取消假释(Probation and Parole Revocation)

19、最终解脱(Final Release)

从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比较复杂,本案中,章莹颖案的犯罪嫌疑人昨日被首次聆讯,即上文所述的初次聆讯阶段,在该阶段,通常的功能是确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昨日,法官已经拒绝了被告人的取保候审请求。本案还没有找到被害人的尸体或者下落,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和进行将存在一些证据上的困难,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还有待于警方的进一步搜索证据。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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