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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微商销售假冒产品要判刑

刑事案例     朱军     2017-07-04 阅读:26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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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销售假冒产品要判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戚某、钱某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韶关市区解放路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日12时,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同日16时许,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市区某大厦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经鉴定和审计,戚某、钱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二)法院判决: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均缓刑1年6个月

广东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戚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钱某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戚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均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三)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

 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商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实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等。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但是,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同样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在朋友圈销售假冒产品,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再加上,这些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同样也在加大。本案中,被告人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本案对那些通过互联网方式从事销售产品的人员来说是一个警示。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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