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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致轻伤轻微伤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例          2017-07-05 阅读:46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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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殴打他人致轻伤轻微伤

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陈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158弄小区门口,对被害人左某实施殴打,致使左某右胫骨平台后缘骨折,右腓骨上端和腓骨头骨挫伤,右侧第10后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的伤势已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陈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听说同事姜某因业务纠纷被人打了后赶到现场,在姜某明确指认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有明确的殴打对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陈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两名被告人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

律师说法: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区别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应当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观行为方面 :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4、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两罪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这也是区分两罪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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