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开业遭打砸
昨日,西安莲湖区丰禾路,一酒店开业时遭莫名打砸,十几名工作人员受伤,其中两人伤势严重。目前,警方介入调查。

据酒店负责人介绍,他们原来在云南做生意,于去年来西安投资了这家酒店。前期装修花了两千多万元,相关手续齐全,选择在7月5日开业。
该负责人说,上午开业时还正常,没想到下午2点左右,突然闯进十几名不明身份的人员,进酒店就砸。酒店工作人员上前劝说,但这些人见谁打谁,见啥砸啥,嘴里还叫嚣着明天就让酒店关门,以后永远进不了莲湖区,进不了丰禾路做生意。
酒店无奈喊来太奥广场的物业保安,但这些人看到保安也打。就这样,酒店十几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两名伤势较重的被120接到医院。更重要的是,还有一些顾客前来正常消费也被打了,这让酒店方无法跟消费者交代。
来源:新浪新闻
打砸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1.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耍威风;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前者虽然也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只是为了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逞强好胜、耍威风的最终目的;而后者也有可能出于报复、泄愤,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一般为无事生非;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为事出有因。是否有因,应从“因”的原因力上分析,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即所谓的小因)不能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如果原因力较强,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可以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3.从侵犯的对象和客体上看,寻衅滋事罪通常没有特定的侵犯对象,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通常有特定的侵犯对象,侵犯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前者虽也会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但以社会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后者虽也会同时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但以他人的财产权利为主要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