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设计赌局圈套骗取钱财
2004年10月,被告人黄艺、袁小军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约定由黄艺物色被骗对象,由袁小军负责约请帮助打假牌的人。此后,黄艺多次与在外经营业务的“长天数码港”业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电话联系,谎称请姚某某返家,当面商谈买卖煤矿的有关事宜。2004年11月4日,姚某某从成都返回叙永县,黄艺即邀请姚某某于次日一起共进晚餐,同时通知袁小军约请帮助打假牌的人。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应邀来到叙永县,黄艺在叙永县城“国香”茶楼检验刘小冬、方开强打假牌的技能后,表示满意。随后,黄艺按事先的预谋,于当晚请姚某某在叙永县城的“食圣”火锅店吃饭。为不致引起姚某某的怀疑,黄艺向姚某某介绍刘小冬、方开强时,谎称二人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席间,黄艺又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昌敏、袁小军前来共进晚餐。饭后,大约18时,黄艺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碧於蓝”茶楼喝茶打牌。先由刘昌敏、刘小冬与姚某某用扑克牌玩“斗地主”(一种赌博形式),黄艺为掩饰骗局,提出与姚某某合伙占一股。在打牌过程中,刘小冬以欺诈手段控制大小牌,仅两小时,姚某某就输掉现金1万多元,并欠债10余万元。随后,黄艺等人鼓动姚某某换种方式,改玩“打闷鸡”(一种赌博形式),以便把输的钱赢回来。之后,黄艺、刘小冬和方开强仍以欺诈手段控制牌局。23时50分左右结束赌局时,姚某某已输掉58万元,其中,欠刘昌敏13万元,欠方开强44万元。次日,姚某某约请黄艺到“长天数码港”自己的办公室,请求黄艺就赌债之事出面协调,看可否少还点钱。黄艺则以“愿赌服输是赌场规矩”为由,拒绝了姚某某的请求,并通知刘昌敏、方开强到“长天数码港”与姚某某结清赌债。姚某某只得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藏030093的尼桑奇骏越野轿车折价30万元,连同14万元现金抵偿欠方开强的赌债,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ET995的尼桑蓝鸟轿车折价13万元,抵偿欠刘昌敏的赌债。黄艺等5人随后开车到兴文县“洞乡大酒店”一茶楼内分赃,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各得人民币3万元,刘小冬和方开强分得5万元,并约定待两辆车卖出后再行分赃。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的价值共计41.69万元。
另查明:2005年3月9日至4月13日,被告人黄艺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中共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案犯罪事实、未对其立案侦查之前,就主动如实供述了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以打假牌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小军归案后,提供了被告人刘小冬的下落,对公安机关抓获刘小冬起到了协助作用。被告人刘昌敏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破坏电信设施和诈骗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害人姚某某所有的藏030093号尼桑奇骏轿车、川AET995号尼桑蓝鸟轿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法院判决:被告人立功依法从轻处罚
袁小军归案后,提供同案犯刘小冬的下落,对公安机关抓获刘小冬起到了协助作用,可视为立功。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刘昌敏归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结合汽车等赃物已经追回的事实,对黄艺、袁小军等5名被告人均可依法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立功行为如何认定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