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冤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犯数罪被判刑
凤凰资讯报道称,“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已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日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0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目前冯志明已经入狱服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什么是刑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在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不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对方承担。如果对方不能举证,则推定原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是刑事诉讼内在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完全的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法律赋予了举证的权利即刑事被告人有权证明自身无罪或者罪轻。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都负有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是合法的,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首先应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后,举证责任便移转到该国家工作人员名下。当其举证不能或者举证被证明为虚假时,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有罪推定。
如果要将此处的“说明”看成是一个标准的法律用语,可以理解为,被告人提供准确可查证的财产来源线索即为“说明”。之所以将被告人的证明标准降低,这是因为:一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提供线索而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环境不能)。二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取证能力所限制,只能提供线索,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能力不能)。三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必须保存以期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规范不能)。
综上所述,虽然通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应当由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罪名,本罪属于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是,笔者认为,本罪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人仅需说明合理来源,提供相关线索即可,证明来源合法还是应当由公诉机关承当,本罪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标准明显低于其他罪名中公诉机关的证明标准。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