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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照顾妻子的义务获刑 如何认定遗弃犯罪行为

刑事案例          2017-07-07 阅读:50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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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不履行照顾妻子的义务获刑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张某甲经诊断患有宫颈癌(IIb期),后经手术及定期复查,病情得以控制。张某甲患癌症后,除民政部门为其发放的每月10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外,无其他生活来源,需要陈某某扶养。张某甲与陈某某因扶养费和医疗费支付发生纠纷,张某甲于2013年12月诉至本院,要求陈某某支付扶养费等。本院于2014年3月判决,陈某某每月向张某甲支付扶养费1000元至2016年12月止。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也不照顾张某甲,张某甲便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立案执行,经多次依法传唤陈某某到庭履行判决义务,至陈某某被抓获,陈某某仍未履行扶养义务,也未履行照顾张某甲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的父亲代陈某某履行了本院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遗弃罪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告人陈某某遗弃患病的妻子,对患病的妻子长期不予照顾,也不提供生活来源,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遗弃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悔罪明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代为履行了义务,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遗弃犯罪行为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夫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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