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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千里找工作被骗入传销组织 ,“不守规矩”被打死

刑事资讯     丁一元律师     2017-07-09 阅读: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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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千里找工作被骗入传销组织,“不守规矩”被打死

扬子晚报报道称,2016年8月10号,28岁的死者余某,被网友骗至丹阳某小区内,进行传销活动。而余某无法忍受组织的控制,一直不遵守规矩,也不好好上课。因此,时不时遭受几名传销小头目的教训,用水闷头和脚踢。

8月13号晚上,死者在传销组织课上依旧心不在焉,之后又错拿了一卷卫生纸,再次遭来了同居组织成员的一番殴打。而这次余某没能忍受住,直接晕倒在地上。同居成员开始没怎么在意,可两个多小时后,余某依然一动不动,大家这才慌忙将他送往医院。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对四名被告人之一的张某的处罚。辩护人认为,张某一直跟随其他三名所谓的主任、大主任,只是听从领导的安排,他自己人身自由也受限制,所以他只能服从、从众,因此张某是胁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犯、胁从犯如何处理?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其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体受到控制还是精神上受到威胁、强迫,如果是身体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胁、恐吓、控制、强迫而致犯罪得逞,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胁从犯也要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丧失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如:汽车驾驶员被抢劫犯用刀逼迫交出钥匙,致抢劫得逞并顺利逃脱,汽车驾驶员为在抢劫犯的精神控制下被迫交出汽车,为抢劫犯提供了犯罪和脱逃的交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胁从犯罪。

对于胁从犯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比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之一张某虽然是被逼进入传销组织,但是其在本次虐待被害人余某时,如果不是出于被其他人的胁迫、强制而动手虐待的话,那么,应当根据其在故意伤害被害人余某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的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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