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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抑郁症杀人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刑事案例          2017-07-10 阅读:29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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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患有精神抑郁症杀人

李某某因长期患有精神抑郁症而产生自杀年头,2012年6月13日,李某某先将其7岁儿子残忍杀死,又自杀未遂后报警投案。

法院判决:对李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该案进入一审审理程序后,经鉴定,李某某在作案时正处患病期间,随转入强制医疗程序,对李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同时宣告李某某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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