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驾驶搅拌车将路人轧死
2008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周会忠驾驶一辆白色无牌现代搅拌车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17区工地运料时,因天黑没注意路面情况,启动搅拌车时将推车路过此地的被害人黄兆良轧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兆良系车辆碾压致重度开放性腹部外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会忠的所在单位长沙市国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黄兆良的亲属安葬费等费用人民币250 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会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会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会忠所在的长沙市国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积极与被害人黄兆良的亲属协商,并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告人周会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生命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会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多少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