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拦截并砸坏对方车辆
2009年4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司机李铁国的电话称其妻刘某某被车压伤。被告人张某某赶到灵宝市豫灵镇上屯选厂尾矿坝,发现其妻子刘某某在一个红色康明斯车下面,便顺手拿了一根铁棍,拦截建国波驾驶的黑色本田轿车,并将建国波的本田车以及红色康明斯货车的车玻璃、车门等多处砸坏。案发后经评估,砸车造成两辆汽车的经济损失为986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建国波以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建国波的经济损失,双方和解,建国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建国波有意驾车撞人,在案发起因上负有过错,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律师说法: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