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钉枪杀2人自首,两起命案均系其所为
7月11日上午10时许,通城县隽水镇旭红路一家理发店发生命案,一男子被人用射钉枪击杀身亡。此案引起咸宁、通城两级公安高度重视,全城缉凶。下午2时许,嫌疑男子来某投案自首。据警方调查,该嫌疑人9日曾在邻县崇阳县用射钉枪杀死1人后潜逃。

据通城县公安局通报,今日上午10时18分,通城县隽水镇发生一起命案,隽水镇旭红路东方名剪理发店员工吴金海(男,28岁,本县沙堆镇瑶泉村人),在店内被人将头部击伤(初步查明系改装后的装修用射钉枪所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时40分死亡,犯罪嫌疑人在逃。
据案发地附近一家百货店老板告诉记者,上午十点多,“突然听到隔壁有一声很大的响声,像鞭炮声,也像枪声。”十几秒后,其走出店铺看到,隔壁理发店内一男子趴倒在吧台上,“满脸都是血”。该老板称,“受伤男子是店里的员工,事发时理发店内只有他一人。当时,店门口东边方向,有一名男子左手拎着疑似枪状物离开。”
通城警方调查发现,9日晚,崇阳县肖岭乡霞星村发生一起类似案件,该村男子李某被同村男子来某用射钉枪射杀身亡。警方综合判断,两起案件均系来某所为。
接报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来细波(男,25岁,崇阳县肖岭乡霞星村人),其曾于7月9日在崇阳县使用射钉枪杀死1人后潜逃。11下午14点40分,犯罪嫌疑人来细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于其杀人原因,警方正在调查中。
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