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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25岁男子用射钉枪杀害2人后自首,什么是自首?

刑事资讯     丁一元律师     2017-07-12 阅读: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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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25岁男子用射钉枪杀害2人后自首

新京报报道: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公安局通报,今日上午10时18分,通城县隽水镇发生一起命案,隽水镇旭红路东方名剪理发店员工吴金海(男,28岁,本县沙堆镇瑶泉村人),在店内被人将头部击伤(初步查明系改装后的装修用射钉枪所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时40分死亡,犯罪嫌疑人在逃。

警方通报称,事发后,各项侦查布控工作迅速展开,在通城、崇阳两县周边共设置15个卡点,形成两道包围圈,并悬赏5万元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协助抓捕。7月11日下午14点40分,犯罪嫌疑人来细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什么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将被害人头部击伤之后逃跑,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果其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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