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为弟成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路小舍为了帮其弟(路付松,31岁)成婚,从王全志(男,38岁,在逃)处以5000元人民币收买被王拐卖的女青年李泽琴(又名李彩琴,云南人,21岁)。6月6日公安人员在驻马店火车站内将欲返回原居住地的李泽琴解救,后抓获被告人。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小舍以达到促使他人结婚的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用现金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提出:“不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既有被害人及证人等证言,又有被告人供述事实经过佐证,故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小舍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管制一年。
律师说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如何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之规定,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