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顺走女婴扔下
北京一保安深夜进入杨女士家中偷走一台平板电脑后,又顺手将杨女士4个月大的女儿抱走。在被发现后逃跑过程中,赵某将女婴从四五米高处扔下,所幸孩子没有受重伤。最终赵某被小区居民控制。

7月12日上午,被控涉嫌拐骗儿童罪和盗窃罪的赵某在房山法院受审。在法庭上,赵某表示认罪。他表示自己之所以要把孩子抱走,是因为酒喝多了,神志不清。
房山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4日零时,赵某酒后来到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8号楼4单元准备入户实施盗窃。赵某发现其中一户防盗门未锁,于是将防盗门打开进入被害人杨女士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窃走放在客厅茶几上的苹果平板电脑并将杨女士4个月大的女儿抱走。
赵某在逃跑过程中,将平板电脑藏在8号楼前草丛中,并将孩子扔至8号楼2单元一层北侧地下室院内。1时许,婴儿被其父亲找到。后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格为2419元。
赵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杨女士及其家人、邻居抓获。检方认为,赵某偷盗婴幼儿,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拐骗儿童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偷盗婴儿的行为定性为何种犯罪
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一方面,偷盗婴儿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使婴儿脱离了家庭或监护人,给婴儿的家庭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虽然婴幼儿本身在收买人的精心照顾下,可能生活很好,但是婴儿有与自己生身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况且失去孩子将给父母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孩子的人都去偷盗别人的孩子,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既是对婴儿家庭生活的破坏,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我国刑法还没有单独规定偷盗婴、幼儿罪,但依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如何认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构成拐卖额儿童罪,关键在于被告人的偷盗婴幼儿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