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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群租房纵火嫌犯归案 被抓捕时藏匿于屋顶水箱

刑事资讯          2017-07-17 阅读:39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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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群租房发生火灾致22死

7月16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常熟市虞山镇漕泾2区74幢居民楼发生一起火灾。16日下午18时,常熟市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火灾案件情况。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这是一起纵火案,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嫌疑人姜某某已于今天下午15时30分许被抓获。事发地系江苏四阿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住的住房(房东:毛永咲,常熟人;承租人:江苏四阿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宗怀,江苏淮安人)。起火建筑为两层带阁楼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事发当天该房屋内共住有29人。现场视频显示,起火的房屋火光冲天,并有多人参与救援。火势扑灭后,整个居民楼二层的窗框均被烧至乌黑,并发生变形。16日下午,江苏常熟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通报会,经现场勘查、走访及技术鉴定,确定该火灾系人为纵火。居住于此的失联人员姜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通过大量走访调查,发现姜某某藏匿于某居民楼顶楼水箱内,抓捕画面曝光!

恶意纵火罪责难逃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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