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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无视判决,有钱不还,牢底坐穿

刑事案例     朱军     2017-07-19 阅读:28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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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无视判决,有钱不还,牢底坐穿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莫某某在被告人韩某某的矸石矿工作时摔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09年9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韩某某。2010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韩某某赔偿莫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主动履行,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莫某某和韩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韩某某在两年内分四期给付莫某某20万元,莫某某放弃其余本金及全部利息。2012年11月底,韩某某依照约定支付莫某某10万元后,就再没有按照协议履行。2014年12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韩某某履行原人民法院判决。法院经调查发现,韩某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银行共计取款7万元,但均未用于赔偿莫某某,而是用于乘坐飞机旅游和其他高消费。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将其收入用作其它消费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人未能得到赔偿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15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律师评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受害人莫某某在韩某某处打工受伤,致使其重度残疾,生活极其不便,作为赔偿义务人的韩某某,无视法院判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致使受害人莫某某生活极度困难,而且韩某某本身有能力赔偿,但其将钱款用于乘坐飞机旅游和其他高消费,韩某某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很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认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具有警示意义,现如今,国家在大力打击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威严,使广大群众敬畏法律,相信法律,警示那些“老赖”莫存侥幸心理,否则不但要继续履行法院的裁判,还要坐牢。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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