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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贪污索贿690万玩网游被判13年,索贿和受贿如何区别?

刑事资讯     丁一元律师     2017-07-20 阅读: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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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贪污索贿690万玩网游被判13年

环球网报道称:被网友称为“网游科长”的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科原科长丁鑫,因痴迷于网络游戏,贪污、索贿690余万元,3年玩网游花去1500万元。他在《征途2》的网名为“常州v恶棍”,可以说是传奇式玩家。2012年初,他在亚太地区决赛获冠军,其装备完全碾压群雄。6月18日他再夺冠。2013年7月,他第三次获得冠军。其业绩在《征途2》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丁鑫在负责户外广告施工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发放过程中,规避程序,欺上瞒下,肆意乱发,将发放两证程序变成敛财的手段。同时在广告工程发布、审计、结算等环节,丁鑫瞅准制度上的漏洞,乘虚而入,浑水摸鱼。2010年至2013年间,丁鑫共贪污公款221.66256万元,2009年至2013年间,先后10次向某广告公司老板吴某索取贿赂47万元,5次向另一广告公司老板刘某索取贿赂23万元;多次向开元广告公司负责人唐某、海泰广告公司负责人周某甲、一舟广告公司负责人冒某等人索贿,共计人民币456.2209万元……

索贿和受贿如何区别?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索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索贿的从重处罚。

“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丁鑫的索贿行为应当定性为受贿罪,因贪污受贿数额高达690余万元,按照2016年4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最后,二审将其由18年改判为13年。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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