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越狱逃跑17年,被捕前资产过亿公司即将上市
中国青年网报道称: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对外通报称,该局老军营派出所民警借助智能警务创新追逃技战法,识破一逃犯漂白伪装双重身份,于7月16日在成都将其抓获并押解回太原。该逃犯曾因盗窃现金罪被判服刑,后在服刑期间潜逃,化名张某、陈某,后在广州、太原、成都等地拥有三家公司,资产上亿。被抓前,该逃犯在成都开设的公司即将上市。
经查:李某(男,42岁,江苏省扬州人)1997年7月因涉嫌伙同他人盗窃现金被判刑四年六个月。在陕西省韩城监狱服刑,因服刑期间表现好,监狱派发其《外役证》在监狱外务工,2000年,该因表现出色,监狱给予办理减刑,期间,李某与家人联系,商量出狱后的打算,可父母嫌弃儿子行窃的不耻行为,对之态度冷漠,任其闯荡,不欢迎其回家,其前妻也与其办理离婚手续,已改嫁。李某精神受到重创,在剩余刑期仅1年的情况下,持服刑人员《外役证》越狱逃跑,2001年被陕西省公安厅上网追逃。
越狱行为构成什么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被错抓、错判的人,不甘心被羁押或劳改而逃跑的,按照脱逃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开与国家专政机关对抗;而脱逃罪在客观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多数在押犯勾结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越狱的行为。而脱逃罪一般只是个别犯罪分子单独的逃跑行为。
本案中,犯人李某私自逃跑,并非组织他人一起越狱,其目的在于逃避羁押,构成脱逃罪,而非组织越狱罪。因此,本案中的越狱行为应当构成脱逃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