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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烧伤 非法行医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刑事案例          2017-07-24 阅读:36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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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非法行医致人烧伤

2009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廖金鹏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登封市告成镇其开办的“神罐治百病,治表要治本”诊所内,非法为患者徐××进行熏蒸治疗时,造成徐××全身多处大面积烧伤。经鉴定,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程度符合工伤伤残五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金鹏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金鹏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非法行医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金鹏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廖金鹏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金鹏对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经济损失125568.5元,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超出本院认定部分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金鹏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金鹏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568.5元。 

以案说法:非法行医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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