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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套司机头上 因违规后门上车发生争吵

刑事资讯          2017-07-25 阅读:20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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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套司机头上,因违规后门上车发生争吵

一名男子因从公交车后门上车被司机说了几句,竟在车上撒泼,殴打公交车司机,把垃圾桶套到司机头上。

所幸司机及时刹车未造成严重后果。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以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涉案犯罪嫌疑人雷某某。

案发今年6月29日。当天傍晚时分,雷某某在番禺区搭乘公交车,因违规从后门上车的问题和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在该车行驶到只有双向两车道的桥面路段时,雷某某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机何某某头上,推何某某的头部撞向玻璃窗。当时车子正在行进,司机视线完全被阻,方向盘几乎失控。司机立即刹车,未有乘客受伤,但车撞上了下桥位的桥护栏。车上视频监控显示,雷某某动作突然,车上多名乘客受到惊吓。

经办检察官认为,驾驶公共交通车辆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雷某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对前者实施套头和推撞等行为,随时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产生了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的具体危险。该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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