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组织、强迫等卖淫犯罪
新浪新闻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5条,对刑法第六章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罪名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对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解释》明确了刑法中“组织他人卖淫”的概念及特征,对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条件、“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办理该类案件中财产刑的运用、特殊从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定罪处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解释》还重点关注对未成年人、孕妇以及智障人员的特殊保护。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卖淫罪 卖淫、 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 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 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