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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机要室 露出破绽计划未得逞

刑事资讯          2017-07-26 阅读:62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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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机要室,露出破绽计划未得逞

据安徽商报报道,安徽神草堂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某,昨日站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她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10个亿,与她一同受审的一名男子被指涉案40个亿。

他们名义上是融资,实际上是伪造一资产管理公司印章等资料,在某大型银行开户,然后再冒充是某大型银行工作人员,骗取浙商银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好在浙商银行工作人员在最后关头发现了破绽,邓某某等人的目的没有得逞。

检方指控,因邓某某经营的安徽神草堂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两人商量由施某某帮助其融资。

检方认为,施某某、邓某某使用伪造印章与被害单位签订虚假理财协议,骗取被害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施某某合同诈骗金额40亿元,邓某某合同诈骗金额10亿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夏某某帮助伪造印章及相关证照,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施某某、邓某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昨日在庭审现场,邓某某表示除了保险柜一事,她啥都不知道,“我跟银行很多人都是朋友,我也让员工不要干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她说,对于融资一事也是施某某主动找到她的,说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买理财,然后通过第三方质押的方式获利,而且此操作之后,获得银行授信,也可以获得贷款。不过,邓某某表示,公司因发展项目需要,的确需要一笔资金。

邓某某否认自己参与伪造印章、与施某某合谋等,她说,夏某某带回公司伪造的资产管理公司印章,她当时并不知道,“他给我的就是一包东西,我也没打开看。”不过夏某某庭上表示,当时邓某某特意打开看了,他所做的事情都是听从邓某某和施某某的安排,邓某某应该都知道。

昔日的老板看到员工这样说,有点气愤,转头要“说教”员工,被法官立刻制止。此案未当庭宣判。(来源:南方网)

犯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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