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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谣言致交通瘫痪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案例          2017-07-27 阅读:2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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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制造谣言致交通瘫痪

2013年9月23日,韶山市韶山乡韶光村部分村民因为没有承包到韶山市南环线韶山市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工程的附属工程而到该工地进行阻工,得知第二天上午该工地将由承建方省建六公司举行开工仪式。当晚,被告人毛某某和彭某某、胡某某经过商议,被告人毛某某电话通知了一部分村民,要他们第二天去施工工地。9月24日上午9时许,韶光村部分村民来到了韶山市旅游服务中心工地阻工,并与承建方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冲突发生后,有三个妇女躺在马路上。当被告人毛某某到了工地之后看到有人躺在马路上,便不问缘由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以煽动、蛊惑村民,并最先拦下过往旅游车辆。在被告人毛某某的带头示范下,其他村民也纷纷拦下过往车辆,经现场维护秩序的公安民警劝导无效,导致南环线交通瘫痪,直到当晚19时左右该路段交通才得以恢复。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被告人毛某某为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附属工程的目的聚众阻工,在阻工的过程中,导致交通阻塞,并且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主观上明知散布谣言可能导致群众实施妨碍交通的行为,而且当其看见有人躺在公路上,即不问原由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并挥手拦住一台旅游大巴,最终导致了交通阻塞近10小时的后果,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毛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无再犯罪危险,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以上就是“制造谣言致交通瘫痪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的具体内容。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专业律师可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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