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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电线失火致人死亡 失火罪的​认定标准

刑事案例          2017-07-30 阅读:35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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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私搭电线失火致人死亡

被告人李某在西城区某小区地下室D31号房间内,私自搭接经过沙发底部的电线。2014年2月7日凌晨1时许,该电线发生短路,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地下室D33、D37号房间的王女士、梁女士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灾被随后赶来的民警及消防人员扑灭,李某明知他人报警未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李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私接电线的行为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说法:失火罪的认定标准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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