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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刑事案例          2017-07-31 阅读:28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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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交通肇事后逃逸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周康平持A2证驾驶严重超载(核定装载2.98吨,实载21.34吨)且未年检、未投保的渝FQ0166中型自卸货车,从奉节县朱衣镇黄井村向奉节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6时10分,该车行驶至朱衣镇双碾村“双碾盘”朱黄路5km+800m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未避让横过公路的饶垚,致其撞倒并碾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饶垚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康平为逃避法律追究,庚即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罗春海到现场冒名顶替,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3年7月14日,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渝公交认字[2013]第000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康平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另外,被告人周康平在事故发生后以他人名义立即拨打“110”报警,尔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奉节法院民事审判庭组织调解,被告人周康平与被害方及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作出的(2013)奉法民初字第02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害人及其亲属已经谅解了被告人。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奉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康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严重超载驾驶情况下撞伤行人,致被害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康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救治被害人,且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周康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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