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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越南走私生猪超7吨,已涉嫌刑事犯罪

刑事资讯     马友泉     2017-07-31 阅读: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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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越南走私生猪超7吨

今年6月中旬,广西男子黄某经人介绍,与越南人“任哥”搭上线。“任哥”表示,自己在越南边境养殖了一批生猪,如黄某能助其把这些生猪走私到中国来销售,每车生猪可付给黄某4万元人民币作为报酬。面对高酬金的诱惑,黄某虽然明知此事涉嫌违法,但最终决定铤而走险,参与生猪走私。

经过一番查探,黄某伺机来到云南省富宁县进行走私活动。经人介绍,黄某认识了从事货运工作的张某。黄某让张某代为联系货车,许诺如果他从中越边境田蓬镇运输生猪到富宁县城,就支付每车2000元运费。

6月23日晚,黄某与“任哥”商定好偷运时间、地点和数量后,将雇用的几个“马仔”派往边境公路岔路口等地把风放哨,还建了个微信群作为报信联络专用。一切安排妥当后,授意张某和事先约定好的4名货车司机,各自驾驶一辆货车,来到富宁县田蓬镇燕家湾斗牛场,“任哥”派人从越南一侧组织将生猪装车,由张某等人装运。5辆货车先后将生猪装车后,即从边境线驶往富宁县城。最先出发的3辆货车在途中被田蓬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剩余的两辆货车未能装运。案件发生后,富宁县公安局以各个承运人所运输的生猪总数量不大,且不具备对涉案生猪进行称量条件为由,拟将此案作行政案件查办。富宁县检察院通过与公安边防部门的案件协作机制得知案情后,经仔细查阅核实相关案件信息,发现该案所涉及的走私生猪应系同一货主,遂建议以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并引导公安机关将涉案生猪移送至邻近的普阳煤矿称量。经称量,涉嫌走私的生猪总重超过7吨,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已达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在进一步引导收集证据后,该院监督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将此案立案侦查。目前,黄某、张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

已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对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中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国家珍稀植物树种及其植物标本,如苏铁树、桫椤、珙桐等。

“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指本条所列货物、物品以外的,被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目录或者法律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古植物化石等。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对于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犯罪,本款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第一档刑,对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条所列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有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口的行为。由于本条所列物品有的是违禁品,有的是国家严禁出口的物品,对走私本条所列物品犯罪的条件,在数量上一般没有限制,凡是走私本条所列物品,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在实施执行中应当抓住走私罪的本质特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行为人不知其所携带出境的物品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的,且如实申报而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即使其运输、携带或者邮寄的属于禁止出口的物品,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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