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卖掉法院查封的财产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熊某某与黄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黄某归还原告熊某某欠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如期履行,熊某某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其财产情况,但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2013年5月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找到黄某,黄某承认在东莞市大朗镇开办雪糕批发部,有5部送货车、2间冻库、250个冰柜及一些办公设备,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次日,黄某随执行人员回到石城县,因黄某一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黄某向执行法院表示愿意将其所有的雪糕批发部财产转让他人,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但黄某回到东莞市后,未经执行法院许可,擅自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将被法院查封的全部财产以46万元转让,所得款项仅支付熊某某5.3万元。之后,黄某更换联系方式,躲避法院执行。
二、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8月,黄某因故被东莞市大朗镇派出所拘留15日。石城县人民法院获此信息后,随即派执行人员将其从东莞市拘留所带回石城县。鉴于黄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决定再次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移交石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2014年12月30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律师解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被执行人黄某起初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悔改,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卖掉,将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藐视法院的生效判决,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石城县法院依据职权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起诉,此时,如果黄某能够主动向熊某某偿还欠款,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判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黄某确一意孤行,拒绝还款,情节严重,失去了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民事判决仍然要继续执行,真是得不偿失。就像我前面所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能够主动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在量刑的时候都会考虑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只是有很多被告人聪明反被聪明误,本案也警醒那些非法处置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的人员,一旦刑事立案,主动还款,哪怕先还一部分,争取法院量刑时能够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