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对前妻家暴致其自杀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女,殁年31岁)结婚。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发前,朱某某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某,致刘某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某某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某发生争执。朱某某持皮带抽打刘某,致使刘某持刀自杀。朱某某随即将刘某送医院抢救。经鉴定,刘某体表多处挫伤,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某某投案自首。
二、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某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朱某某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读
每当看到家暴的案件,就会感到很痛心。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和长期性,受害者往往在受伤害后选择隐忍,不愿去报警求助,只是想着“家丑不可外扬”。而家暴受害最多的是女性、老人、还有孩子。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以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旨在制止家暴,保护被害人,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本案被告人朱某某虽与被害人刘某离婚,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朱某某经常性、持续性地实施虐待行为,致使刘某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予以重判,法院最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上判决。本案,一方面告诫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家暴者,你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另一方面也给广大家暴受害者,一味的忍让不会使家暴停止,反而助长了家暴者的气焰,作为受害者你有正常幸福生活的权利呀,要想摆脱家暴的折磨,你就必须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